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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社會公眾和商標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小編整理了些重要問題,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編第二章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該章為適應《商標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內容,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制定過程中受到國內外各方的高度關注,現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問: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和傍名牌蹭熱點等惡意注冊行為有什么區別,如何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
答: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惡意的定義,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相關規定散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一般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兩種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既有區分,也有關聯。《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與惡意搶注中的惡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應適用相對理由條款予以規制,不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規制情形。當然,如果惡意搶注商標數量較大,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則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規制。
所謂 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商標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商標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為,其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即屬于此條款予以規制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
以上就是小編對《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重點問題的講解,想了解更多關于知識產權的小知識,記得關注小編,小編會經常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