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取消三個涉稅事項,一定要看!
2021-10-25 10:47:40發布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取消了3項與出口退(免)稅有關的涉稅事項,簡化了企業辦理手續。 1.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證手續【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證必須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新規】2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證時,& ldquo退稅銀行賬號& rdquo從稅務登記中選擇銀行賬號,不再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提示】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證中銀行開戶許可證的規定。 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國稅函〔2014〕155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ldquo出口企業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時,企業開立的退稅銀行賬號與綜合征管軟件& rdquo要求是一致的。 2.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十四)項《出口企業預計出口報告表》。出口企業應根據本年度實際出口情況和下一年度計劃出口情況,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及電子數據。 【新規】2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出口企業不再填寫《出口企業預計出口報告表》。 【提示】取消《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年度統計,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3.取消客運、貨運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規定【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二)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適用零稅率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時,為旅客運輸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國際旅客運輸聯運,應當由運費應提供資金結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收入結算通知書》,出發地鐵路運輸企業還應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和& ldquo發送站& rdquo或& other到達站(局)名稱& rdquo包括& other環境和資源;Word發票。 同時要求國家稅務機關重點核查上述內容是否與國際鐵路聯運運單相符。 【新規定】29號公告第四條廢止原規定,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申報鐵路運輸服務免征退稅的,屬于旅客運輸,并提供《國際旅客運輸(含香港特快列車)旅客、行李、包裹運輸清拆函明細表》;屬于貨物運輸的,應提供《中國鐵路總公司國際貨物運輸明細表》,或列明企業清算后國際聯運收入的《清算資金通知書清單》,并要求企業提供以下原始憑證備查,便于國家稅務機關定期抽查。 客運方面,國際客運票據(入境除外)、惠州鐵路組織的清算函、香港直通車銷售直達票月報等。應提供。 屬于貨物運輸的,應當提供運輸收入、貨物聯運運單和& ldquo發送站& rdquo或& other到達車站(局)該名稱包含& ldquo環境和資源;Word發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