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偽分銷管理。
2021-10-25 10:47:38發布
1.納稅人在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參加操作培訓并購買專用設備后,憑《通知書》和《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次開具。 二是稅務機關根據《通知書》和《登記表》辦理企業專用設備的發放。發放時,應在《登記表》中登記專用設備的金稅卡號和稅控集成電路卡號。發行完成后,應將《登記表》、《公告》等相關發行材料歸檔。 3.納稅人專用設備初次開具時,開票限額設定為1萬元,月票購買限額通過《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mdash& mdash“票證驗證”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4.納稅人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持IC卡及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 nbsp& nbsp& nbsp(1)納稅人如需調整最高開票限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mdash& mdash“防偽企業最高開票限額變更”文件經審核通過后,憑IC卡及相關材料開具。 & nbsp& nbsp& nbsp(二)防偽稅控企業跨地區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在變更前到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和發票注銷手續。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企業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證明,企業憑該證明、金稅卡、IC卡及相關資料到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發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