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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項目:申請新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作基準: 1、010-30002、010-30003、010-3000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適用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獲得3336萬-3萬的經營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無需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經營者可以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無需獲得食品流通許可。
四.處理程序
(1)應用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向鄉鎮食品藥品辦公室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
2.《湖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份;設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份復印件,新設立個體工商戶需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份復印件(個體工商戶不申請店名可免繳)。
3.適合食品經營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自有房產提交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出租人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未取得產權證的,應單獨提交以下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城市房屋,提交房產管理部門證明(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
非城市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出租房屋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如以軍事地產為經營場所,提交《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份。
申請人應在《經營場所平面圖》上用紅筆勾勒出“從事食品流通經營和儲存的場所”。
(4)應明確營業場所的位置,并明確門牌號和房間號。沒有門牌號或者房間號的,參考要清楚。
4.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1)企業、個體工商戶應提交負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外國人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A.企業法人負責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業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或者指定的代表。
C.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
D.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長。
E.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
新設企業還須提交負責人聘書(個人獨資企業無需提交)。
A.企業法人負責人任命書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B.合伙企業負責人的任命書是指全體合伙人的任命書。
C.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任命書是指社員大會對理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的選舉決議。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負責人。
(2)身份證件(如身份證、外國人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食品質量檢驗或者食品安全檢驗的負責人。
申請人還須提交《經營場所平面圖》或《經營場所平面圖》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如果負責人也是食品安全經理
適合食品經營的經營設備和工具清單;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的空間布局和運營流程文件;《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設備設施的用途、面積、位置等。應該注明。對于散裝食品,布局應體現單獨的銷售區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應和銷售流程等。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本;
(1)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經營企業和食品經營者需要提交的3336萬-30000項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員工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儲存、運輸制度、冷鏈銷售制度等。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還應當有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p>(2)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經營者,可將上述制度合并,根據相關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補充說明:
(1)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須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等)原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請人簽字”處簽字的,指定(委托)人應當在指定委托書的“其他委托事項及權限”處詳細注明。
(2)關于許可申請人
申請人;
②新設企業申請的,該企業的投資人
為許可申請人;
③企業新設分支機構申請的,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④已設或新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業主為許可申請人;
⑤不得作為許可申請人的情形:
A.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B.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新設企業)、營業執照(已設企業)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收取該復印件,并將原件歸還申請人。
(二)受理1、鄉鎮食藥監所負責受理 受理服務窗口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
(三)審核
受理后,由鄉鎮食藥所指派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
(四)審批 食藥監局依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
(五)發證 作出準予決定并應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向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辦理機構/部門 食藥監局、鄉鎮食藥監所
六、辦理時限
1、收到申請材料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受理后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作出準予決定后十日內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收費標準 此項目不收費
附:1.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申報資料(新辦)
3.食品流通許可證申報資料(新辦)
4.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5.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流程圖(現場制售、批發或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6.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7.零售普通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流程圖
8.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9.食品流通許可辦理流程圖(現場制售、批發或含嬰幼兒配方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