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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最新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如下: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稅務登記證;
(二)納稅人填寫的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寫的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內容。
三.納稅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4.納稅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者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打《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告知納稅人在10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當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規定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暫停執行,相應規定將按規定程序修訂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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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解讀:
(1)取消行政審批。公告第一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屬實,具體登記程序中取消稅務機關審批環節。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登記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后,納稅人方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簡化手續。首先,它簡化了納稅人需要提供的信息。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填寫登記表即可。二是簡化前置條件,對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暫緩執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三是簡化稅務機關工作流程,取消現場檢查環節,一般當場結清登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