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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機構和范圍
1.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主要受理外商投資管理公司設立和變更的相關事項。
2.上海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此內容。
二、投標條件
1、設立投資管理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其母公司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
2.母公司在中國投資的注冊資本總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有不少于3家母公司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或至少6家母公司授權的境內外企業;
3.投資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三.處理程序
1.投資者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提交設立外商投資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2.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批準。設立獲批,獎勵《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如不予批準,將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
2.法律文書送達授權委托書;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投資者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五
、經公證和認證的外國投資者資格證書及中文譯本;
6.外國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譯文;
7.外國投資者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8.外國投資者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董事會成員(或監事)任命書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的許可證書或租賃協議及出租人的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境外投資者前三年的審計報告;
11.內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復印件;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對設立外資管理型企業的介紹。一般情況下,業務部門會在8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