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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必須持牌經營,經外貿部門許可后方可享受自營進出口業務,從而從事必須授權經營的外貿經營權或外國企業進出口業務代理。
根據外貿體制進一步深化的要求,政府部門逐步放寬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
目前,許可審批制度依然存在,加快賦予有資質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等(含民營)經濟實體出口經營權的權力。
根據世貿組織的要求,中國政府承諾后,自營進出口業務的審批制度將在世貿組織完成后三年內轉為注冊制。
為此,7月30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2003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審批程序的通知。
通知要求,除中西部地區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的優惠條件外,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內資企業均實行進出口業務資格管理統一政策。
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主要從事各種商品、技術的進出口和外貿出口過程中所需的資質,企業產品進出口業務和企業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進口業務的經營。
生產是進出口經營資格。
外貿經營資格審批制度和進出口企業資格實行注冊制。
符合條件的外貿流通資本企業經營狀況:
(1)經登記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在中西部地區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少于50萬元);
(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三年內未工作,且法定代表人為負責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個人;自營進出口資格適用于以下生產企業:
(1)經登記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任職滿三年,一直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進出口業務。
申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到注冊地授權管理機關辦理。
企業提交電子申請,授權管理權限由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政府網站或網絡提交。
電子申請,并提交完整、正確的書面申請材料的企業,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受理并給予批準決定是否登記。
審批、登記和授權權限應在商務部在此期間頒發的《進出口業務管理系統》企業《資質證書》范圍內;未批準、注冊的,應在此期限內,說明理由,企業書面說明。
具有《企業資質證書》,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應當辦理進出口業務并辦理必要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