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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指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公司被公司強制執行和發展的效果和后果是什么呢?接下來,王興投資邊肖做了相關安排。
被強制執行有什么后果?
1、罰款情節嚴重者則具有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條,因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你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法院會強制執行房產、汽車等財產,你會被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真的沒有履行能力,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沒有選擇。
2、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意見》
《關于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二等以上艙位的飛機、火車和輪船的軟臥;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
(6)旅游度假;
(7)兒童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3、凍結個人賬戶
2015年2月9日,最高法院官網發布關于《“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復》的報告指出:“在民事活動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執行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在其財產范圍內獨立對外界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賬戶。”
但《“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復》進一步指出,“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履行債務的,同時有充分證據證明:(1)其法定代表人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構成抽逃注冊資金;或者(2)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內的錢是有限公司的錢。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更或者增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凍結其個人賬戶。”
4、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對債務履行有直接影響的人員出境。”因此,公司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可見,積極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全權,為此,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被申請強制執行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會受到牽連。通過本文,結合現有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筆者將為讀者梳理公司強制執行時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