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法律基礎。
2021-10-25 10:47:42發布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是1993年《會計法》修訂時增加的。代理記賬& rdquo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條件的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委托相關會計服務機構代理記賬,從而在我國首次確立了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同時,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方的責任和義務。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 ldquo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監督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 & 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