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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項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無法及時取得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金額計算金額;但是,在最終結算時,應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費用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費用,應當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然后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費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上述規定,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能取得有效憑證的,因缺少發票暫估為2014年費用的費用,可在2014年稅前扣除;2014年未稅前扣除的,在取得相應證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說明后,可補足至費用年度扣除。根據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相關規定,如果此跨期發票屬于賣方未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將無法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