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大,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13%的增值稅稅率。
2021-10-21 11:49:40發布
5月3日,財政部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增值稅稅率下調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將農產品和天然氣的增值稅稅率降至11%。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空調、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業機械、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3%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的稅率為17%的農產品保持不變。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稅的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商品,又生產銷售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應當分別計算農產品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商品和其他商品和服務的進項稅額。 未單獨核算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或者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